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272号
原告:王启飞,男,汉族,1983年4月30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郑利群,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飞与被告郑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83元,由原告王启飞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