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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316号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316号郭凯丽,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东宋门乡南沙王村,联系电话177××××6602周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东宋门乡张邦架村,联系电话152××××6150郭凯丽申请周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10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凯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10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中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