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5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王云侠。被执行人王惠星。关于王云侠申请执行王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惠星在交通银行6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2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惠星在交通银行6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