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被执行人李娜。申请执行人张青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20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娜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张青申请执行李娜关于(2016)桂0203执1303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豫江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