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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303号

张青与李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青,李娜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被执行人李娜。申请执行人张青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20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娜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张青申请执行李娜关于(2016)桂0203执1303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豫江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