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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5312号

XX够与唐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够,唐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312号原告XX够,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唐林峰,男,199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XX够诉被告唐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够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XX够负担。

审判员  沈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