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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41号

王双英与吴燕明、吴世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双英,吴燕明,吴世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41号

原告:王双英,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吴燕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吴世荔,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原告王双英与被告吴燕明、吴世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双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双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元,由王双英负担。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