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41号
原告:王双英,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吴燕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吴世荔,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原告王双英与被告吴燕明、吴世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双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双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元,由王双英负担。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