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第2548号
原告:黄义芝。
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勇,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建君。
委托代理人:张梅,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家宽,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芝诉被告童建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