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22431号

王洪有诉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有,李祥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431号

原告:王洪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李祥文,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王洪有与被告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洪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洪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洪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