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24号
原告:李建明,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建明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