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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162号

邵辉龙、叶剑锋与叶剑锋、许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辉龙,叶剑锋,许雪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162号原告邵辉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剑锋,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许雪艺,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辉龙与被告叶剑锋、许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辉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剑锋、许雪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辉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剑锋、许雪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辉龙撤回对被告叶剑锋、许雪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辉龙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胡道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