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恢331号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茂胜、耿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茂胜,耿玉芳,张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茂胜。

被执行人:耿玉芳。

被执行人:张凤华。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茂胜、耿玉芳、张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5)桓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茂胜、耿玉芳、张凤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5)桓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