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宁,女,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瑾,男,199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褚玉芝,女,193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小宁、褚玉芝、XX、张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户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12元、执行1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13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