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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33号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宁、褚玉芝、XX、张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宁,张瑾,XX,褚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宁,女,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瑾,男,199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褚玉芝,女,193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小宁、褚玉芝、XX、张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户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12元、执行1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13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