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民终939号

张晋虹、任军明与王建成、王锦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某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吕梁市离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海强

审 判 员  王晓强

代理

审判员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