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618号
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
法定代表人:程洪,总经理。
被告:严荣幸,性别不详,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德波,性别不详,汉族,1985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积仁,性别不详,汉族,1963年0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荣幸、周德波、周积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建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