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29号
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
法定代表人:叶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邹睿,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睿因侵权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睿的财产在价值65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邹睿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申请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段静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