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9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广财,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棠东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31号。
法定代表人:潘美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基,该司职员。
原审
被告:广州市天河君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上诉人黄广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棠东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君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广财以需另行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棠东经济发展总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及循法律途径向责任方追讨赔偿为由,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广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广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为7115元,由上诉人黄广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志军
审 判 员 郭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