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初7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卢志宗,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盛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玉,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大道367号。
法定代表人:卢景常。
原告卢志宗诉被告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卢景常、香港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LIHUAINDUSTRIALGROUPLIMITED)、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粤20民初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申请人卢志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志宗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杨雪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