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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14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唐文军、陈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唐文军,陈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1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尹向东,该银行行长。被告唐文军,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真真,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被告唐文军、陈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文军、陈真真银行存款83108.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文军、陈真真银行存款83108.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赵湘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