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28号
原告:陈宝良。
被告:柯元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良与被告柯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陈宝良负担。
审 判 长 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