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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340号

覃甘荣与覃乃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覃甘荣,覃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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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40号

原告:覃甘荣,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告:覃乃龙,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甘荣诉与被告覃乃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甘荣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甘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甘荣��担。

审 判 长  农绍庚

审 判 员  韦 波

人民陪审员  韦广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雪霞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