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30857364X。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念昌。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俊崎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商业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为俊。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军、梁念昌及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俊崎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土方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合同为原审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并无合同,两被上诉人援引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确定管辖权实属错误。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审 判 员 袁 金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