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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579号

陈建锋与徐永、王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锋,徐永,王祥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579号

原告:陈建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徐永,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王祥美,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锋与被告徐永、王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锋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