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579号
原告:陈建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徐永,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王祥美,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锋与被告徐永、王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锋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