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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586号

XX超与陈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超,陈保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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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586号原告XX超,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卫,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超与被告陈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德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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