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87号罪犯杨文彬,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五年十二月至
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