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保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被执行人潘永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5民初021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永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永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潘永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