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渭滨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贾坤鹏,男,汉族,1996年2月1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广田,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乖平,女,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系被告郭广田之妻。被告郭宝利,男,汉族,1992年4月1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系被告郭广田之子。
原告贾坤鹏诉被告郭广田、杜乖平、郭宝利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底在自己新批的宅基地上盖房。2015年1月12日,原告施工队正在盖房时,被告拉了一大车废土将通往原告盖房工地的唯一通道堵住,致使建材运输车辆无法通过。后原告找村上多次协商无效,被迫另修一条路运输材料进场施工。原告产生经济损失36889元。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因阻挡原告盖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6889元;2、三被告在温泉村广播上公开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宅基地、签订《建房承包合同》、支付相关建房费用、参与村委会调解的主体均为原告之父贾明虎,若被告行为造成损失也应是贾明虎的建房损失,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原告贾坤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
人民陪审员 叶拴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