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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679号

钟添印与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添印,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79号

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杨国富。

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添印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