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79号
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杨国富。
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添印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