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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325号之一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旭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忠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旭,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黄旭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唐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