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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615号

谢亚如与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亚如,吴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615号

原告:谢亚如,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旗,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亚如诉被告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亚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