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615号
原告:谢亚如,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旗,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亚如诉被告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亚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