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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字1053号

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与梁亚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梁亚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字1053号原告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经营者张少庆被告梁亚州,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诉被告梁亚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巨鹿县尚新水产调料门市负担。

审判员  谷跃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立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