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97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欧塔妃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号。经营者:陈山,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郑坂村后面**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欧塔妃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献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金江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