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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450号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450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