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450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