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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303号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2,王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系被上诉人母亲。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系被上诉人姨母。

上诉人王某2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王某2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王某2已签收,二审中上诉人王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2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王某2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王某2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