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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773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王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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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77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2刑初008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