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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99号

张玲与张立臣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张立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张立臣,男,回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24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立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2424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