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287号
原告:魏某。
被告:周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时雨 微信公众号“”
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287号
原告:魏某。
被告:周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