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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287号

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287号

原告:魏某。

被告:周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