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字5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