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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000号

新密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海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新密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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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000号原告新密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7538173X。法定代表人于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涛,男,出生于1976年6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涛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密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冠 军

审 判 员 马 秀 玲

人民陪审员 李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跃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