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时代金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范汉中,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金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池建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建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池建学、李萍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香榭路38、40号商业房地产[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05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