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姚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奕。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嬿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长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