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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恢5号

余国林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赵紫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某某,赵紫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大专文化,牟定县人,现住楚雄市东瓜镇。被申请人赵紫荣,男,彝族,1981年12月8日生,大学文化,家住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余国林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永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赵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赵紫荣因生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恢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