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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117号

蒋月娇与被执行人杜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月娇,杜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蒋月娇,女,1980年3月5日生,满族,现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惠丽,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月娇与被执行人杜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惠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调确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