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崔春雷,男,3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凤艳,女,3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崔春雪等申请于凤艳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48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春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48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