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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033号

崔春雪等与于凤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崔春雷,男,3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凤艳,女,3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崔春雪等申请于凤艳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48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春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48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