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5民初327号

曾红霞与张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327号

原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平

人民陪审员  周安辉

人民陪审员  孙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