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081号
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东路天馨家园1-2-1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广春。
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广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