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53号原告杨希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董志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杨希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希国撤诉。案件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