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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453号

杨希国与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希国,董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53号原告杨希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董志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杨希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希国撤诉。案件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