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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字第556号

四川省兆仓建筑与成都林驰木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吴兆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德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素 辉

审判员 杨 文 太

审判员 胥 维 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隆重(代)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