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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557号

李杨与缪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杨,缪文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557号原告李杨,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城镇居民。被告缪文永,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缪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杨负担。

审判员  潘沛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