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珠海明珠花园36幢107-11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0467809-8。代表人徐正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勇,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沈英寿,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沈英明,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沈勇、沈英寿、沈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沈英寿所有椒江农村合作银行35590股的股权,拍卖款得125565元。所得款项偿还(2015)台椒执民字第3565号案件借款本息后,余款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另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勇、沈英寿、沈英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