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忠兴。被执行人郑史祥。被执行人毛扬英。陈玉水与郑史祥、毛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水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史祥、毛扬英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赔偿代理费损失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向房产、车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史祥、毛扬英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玉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史祥、毛扬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馨宇 来源:百度“”